作者:丁文 知产财经
引言:2023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vivo提起的针对中兴ZL201310390795.7号标准必要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专利权无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开了一份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2022年8月5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L201310390795.7号“激活音检测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经合议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全部专利权无效。虽然一直没有专利诉讼的信息流出,但是自去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中兴ZL201210363485.1号发明专利被vivo提起无效开始,中兴与vivo之间的专利许可摩擦就初现端倪。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vivo提起的无效申请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中兴发明专利部分专利权无效。被部分无效的是一件名为“一种时分双工系统上行信道测量参考信号的发送方法”的标准必要专利,审理过程中中兴以限定参数的方式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虽然中兴最终守住了这件标准必要专利,但专利保护范围大大缩小。
这是外界可窥见的vivo与中兴之间的第一次公开对决,当时就有自媒体报道认为这只是双方专利有效性攻防战的开始。[1]5月的这份针对ZL201310390795.7号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书是中兴、vivo间的第二场争夺的公开战绩书。该案无效审理期间,中兴将该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至权利要求1和12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缩小了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vivo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9-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应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9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针对权利要求9-10,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由于该技术方案关于满足一个或两个条件的记载不清楚,存在既满足“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的第一情形的要求,又满足“当不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的第二情形的要求,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执行第一情形对应的逻辑处理,还是执行第二情形对应的逻辑处理,因此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此,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针对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vivo提交的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39036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均能达到提高VAD检测精确度的技术效果,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进一步地,由于权利要求2-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6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ZL201310390795.7号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虽然目前还没有中兴起诉vivo专利侵权或者中兴vivo就专利许可未能达成一致的信息公开,但是从vivo频繁针对中兴发起无效挑战的动作看,双方在专利许可问题上大概率已经存在较大分歧和摩擦。尽管中兴与vivo之间已经是暗流涌动,但双方是以许可结束还是诉讼收场犹未可知,关键问题还是专利许可费是否FRAND。中兴能否顺利签下专利许可协议?vivo还将实施何种反制措施?知产财经持续关注。1.https://mp.weixin.qq.com/s/KvhArkILOQSEIzd1WzQb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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